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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学校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20%。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人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作风正派,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能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能起表率作用。

    第十条  教代会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选举单位。教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提交工会(或大会筹备组)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达到本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在任期内跨选举单位工作岗位变动的;
       (四)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五)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全体代表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提案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提案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教代会建立提案工作规程。由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存档备查。

    第五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由工会召集教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工会主持的预备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名单;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提案作说明;

          (四)工会就上次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工会就教代会闭幕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组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或工会)报告;

          (七)主席团(或工会)听取各代表组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九)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

    组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

    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各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参加,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工会主持,但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各代表组组长,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置提案、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由工会(或大会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大会提出建议或议案;

    (二)收集核实提案,对提案进行分析审查,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受理教职工群众的申诉;

    (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三)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等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

    (五)负责教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做好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组成若干代表组,并选举产生一名组长。代表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负责召集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

    (二)归纳整理本组的讨论、审议意见,向工会(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报告;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和大会的决议、决定,带领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

    (四)参加联席会议,商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原《南华工商学院、省总工会干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2005年)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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